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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一“典”就通

再婚后能否为配偶 设立居住权?

来源:保定晚报作者:时间:2024-04-29 09:41

刘先生与王女士是再婚夫妻,婚后无子女,小刘系刘先生与前妻所生女儿。2018年,刘先生订立遗嘱写明:涉案房产产权归女儿小刘所有,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王女士,供其永久居住。如遇出租、再婚、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,其居住权收回,小刘有处置权。

刘先生去世后,小刘起诉请求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,王女士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。法院确定小刘对涉案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,但在办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,小刘应配合王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。

【解析】

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

法院认为,刘先生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“永久”性居住权利,而非“一时”性居住权利。而且,依据遗嘱内容,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,遗嘱继承人小刘才可以依法处置房屋。这说明在王女士居住使用期间,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,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“物权”排他性特性。

此外,依据遗嘱内容,刘先生为王女士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生活居住需要,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行为。因此,刘先生遗嘱中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已经明显具备了“物权”特性,且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,而非简单的设定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。因此,王女士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。

司法界人士表示,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,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,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、生活安定的考虑。在遗嘱所设居住利益符合居住权的内涵、性质及功能情况下,再婚丧偶老人便可基于遗嘱取得房屋居住权,获得长期稳定的居住与生存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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